不具名讀者問:
叔叔用婆婆的不動產為擔保借錢,後來兩人相繼過世,我家人又不懂法律,也沒辦拋棄繼承,我成年之後才知道有這個債務,幾年前上過法院,現在不動產在拍賣。想請教的是,我當時也忘記有沒有主張限定繼承,所以不知道如果現在拍賣掉,我還有沒有債務問題?或者我可以去哪裡查我現在是不是限定繼承呢?
律師劉書妏答:
繼承制度有「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三種,拋棄繼承是拋棄一切繼承的權利與義務,概括繼承則是全面承受,限定繼承則是以實際繼承到的財產為限,對所繼承之債務負責任。
我國法律在2009前以概括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如沒有在繼承開始後的法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程序,必須概括承受(也就是全面接收)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與義務。但因為繼承爭議漸增,為順應民情之改變及社會之需求,2009年6月10日起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另依照《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為遺產繼承人,若在祖母及叔叔過世時讀者父親仍在世,至多應由讀者父親繼承債務,讀者父親過世後,讀者再自父親繼承該債務,若在祖母及叔叔過世時讀者父親已不在世,才可能由讀者代位繼承債務。
如果讀者的叔叔及祖母或是依照《民法》規定繼承債務的讀者父親(簡稱被繼承人)是在2009年6月10日後才過世,依照新法的規定,讀者只需要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負擔債務,抵押的房子拍賣掉之後,如果債務尚未還清,被繼承人也沒有其他遺產,讀者沒有清償債務的義務。
如果被繼承人是在2009年6月10日前過世,讀者若是因父親較祖母早死亡而代位繼承祖母債務,可主張未與被繼承人同住,所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知道有該債務,才來不及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也可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規定回溯適用新法,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可。(葉晴煦/採訪整理)
摘自蘋果新聞網2017/04/27 報導原文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70427/E36LPESYEAJA74VQN3X3FJB5BM/
律師劉書妏答:
繼承制度有「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三種,拋棄繼承是拋棄一切繼承的權利與義務,概括繼承則是全面承受,限定繼承則是以實際繼承到的財產為限,對所繼承之債務負責任。
我國法律在2009前以概括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如沒有在繼承開始後的法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程序,必須概括承受(也就是全面接收)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與義務。但因為繼承爭議漸增,為順應民情之改變及社會之需求,2009年6月10日起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另依照《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為遺產繼承人,若在祖母及叔叔過世時讀者父親仍在世,至多應由讀者父親繼承債務,讀者父親過世後,讀者再自父親繼承該債務,若在祖母及叔叔過世時讀者父親已不在世,才可能由讀者代位繼承債務。
如果讀者的叔叔及祖母或是依照《民法》規定繼承債務的讀者父親(簡稱被繼承人)是在2009年6月10日後才過世,依照新法的規定,讀者只需要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負擔債務,抵押的房子拍賣掉之後,如果債務尚未還清,被繼承人也沒有其他遺產,讀者沒有清償債務的義務。
如果被繼承人是在2009年6月10日前過世,讀者若是因父親較祖母早死亡而代位繼承祖母債務,可主張未與被繼承人同住,所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知道有該債務,才來不及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也可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規定回溯適用新法,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可。(葉晴煦/採訪整理)
摘自蘋果新聞網2017/04/27 報導原文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70427/E36LPESYEAJA74VQN3X3FJB5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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