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報導】【法律問蘋果】車禍官司上訴後 和解條件怎麼談?

讀者許先生問:
去年發生車禍,經幾次協商卻無法達成和解,對方提告,現已完成二審的開庭,也就是無法撤告了。但近日保險公司告知已與對方談妥金額,詢問是否願意和解。請教,如果和解條件有撤回刑事告訴,現在對方無法撤告,也拿不到賠償金吧?可否增列「請對方提供罰金(金額同一審判決) 來替代撤告」的和解條件?

律師劉書妏答: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依此條文可知,本案既然已經進入二審程序,對方已經無法撤告,所以不建議將撤告列為和解條件,對雙方都沒有幫助。

讀者可以考慮將罰金的金額從賠償金扣除,並請對方具狀陳報法院,告訴法官雙方已達成和解,且已彌補告訴人的損害,一般而言,法官會參酌和解情形減輕刑度,或是降低罰金的金額。

另外,若讀者沒有故意犯罪的前科,或是雖然有故意犯罪的前科,但已經執行期滿超過5年,也就是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可緩刑的條件,可請法院一併宣告緩刑,若緩刑期間沒有故意犯其他罪,期滿未被撤銷緩刑,讀者也不用再繳罰金。(葉晴煦/採訪整理)

摘自蘋果新聞網 2017/03/29
報導原文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70329/V5BNNAT4I7VANTRSLU6T77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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