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欠我錢的人死掉了,怎麼辦?


Q:父債子還,對不對?
民法第 1148 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自從民國98年民法繼承規定大翻修之後,繼承人全面改為限定繼承,父債子還已經不是法律上理所當然的事情了。
限定繼承的意思是繼承人繼承到多少遺產,最多就只要負擔多少債務,不需要再自掏腰包拿錢出來墊款。

Q:我不知道死掉的債務人有沒有遺產可以還,怎麼辦?
民法第 1156-1 條:「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除非訴訟需要,並經過法院同意,不然一般人是沒有權力去查別人的財產的。
但在債務人死亡的狀況下,則可以向法院請求讓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動將所有現存的遺產編列成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繼承人編列遺產清冊後,法院會在司法院網站上公開遺產清冊的內容10個月,債權人權人應於這段期間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繼承人可以在期滿後將遺產分配給債權人和繼承人。
如這段期間沒有報明,而且繼承人不知道有這筆債權,就只能看看分完還有沒有剩囉!

Q:是否能直接告死者本人呢?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已經死亡的人當然不能打官司,也不再是法律上可以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人」,所以已經死亡的人,是無法成為訴訟上的原告或被告的。

Q:不能告死者本人,那要告誰呢?
最簡單的,是可以將債務人的繼承人列為被告。
但若繼承人都拋棄繼承了,則必須以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Q:要怎麼知道繼承人是誰?
在起訴的時候,可以將被告列為「OOO之全體繼承人」,法院收到起訴狀之後,會發函給原告,讓原告到戶政機關查詢債務人的除戶戶籍謄本,可以看到債務人有哪些親屬,就能進一步判斷哪些人是債務人的繼承人。

Q:繼承人都拋棄繼承了,死者也沒有遺產管理人怎麼辦?
民法第 1178 條第2項:「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
債權人是就是法條所說的「利害關係人」,有權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的時候別忘了附上債權的證明(如借款契約、本票、設定抵押權的地籍謄本等),讓法院知道利害關係何在。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借款契約常常會有合意管轄條款,指定發生訴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管轄,但因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專屬死亡的債務人生前的住所地法院管轄,所以必須向該法院聲請才行,不適用借款契約中合意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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